西峰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庆阳市西峰区融媒体中心关于岐黄大道两侧绿化带亮化及景观小品制作安装项目(编号:XFZC2022-0035)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5栋B座0701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 授权代理人:雍兴建
联系电话:13922860472/0755-89491155
被投诉人1:庆阳市西峰区融媒体中心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歧黄大道与庆城东路交汇处东南角庆阳市传媒大厦A1号楼
联系人:赵小刚
联系电话:13884198190
被投诉人2: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两峰区向阳巷1号
联系人:崔靖
联系电话:0934-8218115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耀嵘),因对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庆阳市西峰区融媒体中心关于岐黄大道两侧绿化带亮化及景观小品制作安装项目”(项目编号:XFZC2022-0035,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事项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质疑事项1:我司针对歧黄大道两侧绿化带亮化及景观小品制作安装项目(项目名称)中标结果不满意。评标委员因综合评分项未盖法人章,评审我司资格审查条件不通过处理,评分办法只是涉及重复加分,但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却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不符合政府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却徇私枉法、不公平公正评审。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存在编制问题,故意设置“陷阱”。商务评审是一些合同、证书加分项,但此类证书是可在官方平台可查询真实性,却被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加盖法人章,未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证书除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加盖法人章。此例特殊要求条款却未像“第二部分技术评审:1技术参数”一样对待特殊要求条款加黑加粗,而是故意设置陷阱。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公告未公开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各单位名次排序、评分明细。评判我司未通过资格审查,评标期间、中标公告也未告知、写明我司未通过资格评审及其原因。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涉及围标、串标行为。本项目共4家投标人参与投标,除我司是省外企业,其余三家是项目本地企业,本项目限价261.55万元,其中就有两家报价260万,之间存在协商报价,事先约定让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核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过程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因综合评分项未盖法人章,评审我司资格审查条件不通过处理,评分办法只是涉及重复加分,但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却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不符合政府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却徇私枉法、不公平公正评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理由及依据如下:
依据《招标文件》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另,评分办法商务评审中注部分明确“.......以上评分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须提供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故,投诉人未按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情形,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制作要求,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属于招标文件中的资格符合性审查,而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符合性审查分值为零,并未被列为评分因素。另,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所依据的《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已被2020年1月23日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2.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二“招标存在编制及故意设置陷阱问题”,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中10.3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查阅文件及相关文件得知,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于2022年4月23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获取项目文件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8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质疑。且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属于招标文件中的资格符合性审查,在招标文件明确阐述及内容无歧义的情况下,属于投标人对预应答项目基本的谨慎审查及注意义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3.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三“中标公告未公开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各单位名次排序、评分明细。评判我司未通过资格审查,评标期间、中标公告也未告知、写明我司未通过资格评审及其原因”,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故并没有法律规定中标公告中需列明候选人的名单等详细情况,只是要求将中标人与项目相关的情况列明,且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中已知,投诉人已明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是其未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章。故投诉人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4.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四“本项目涉及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诉人认为两家投标人报价一致就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故投诉事项四明显不能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歧黄大道两侧绿化带亮化及景观小品制作安装项目”的四项投诉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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