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财采﹝2022﹞25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雄越小区C1单元1301室
二、违法事实
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庆阳职业技术学院高铁模拟仓实训基地项目(项目编号:QYZC2022-106)”,于2022年5月18日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进行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要求“凡是申请参与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扣除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开户银行出具的供应商企业《进出账户的流水账》,逐页加盖开户银行公章,以此为证明是否为小微企业,不提供者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的优惠政策,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证明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该要求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规定。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赢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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