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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租赁-9)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租赁

项目编号:401009JH062

        项目预算:(第三、四包)60.45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众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 1217 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42 169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依法实施全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参与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租赁第三、四包竞磋项目,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所载发证单位官方网站未查询到,存在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等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公司投标文件、相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及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三包22.3万元四包38.15万元)千分之十即6045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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