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租赁-9)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租赁
项目编号:401009JH062
项目预算:(第三、四包)60.45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众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 1217 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42幢 16层9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依法实施全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参与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租赁》第三、四包竞磋项目,所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所载发证单位官方网站未查询到,存在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等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公司投标文件、相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及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三包22.3万元四包38.15万元)千分之十即6045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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