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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路灯维修材料

项目编号:401009JH074-6

项目预算:42万元(第六包路灯维修材料

被监督检查人1: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柴家河

村 45 号附 1 号

被监督检查人2: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李家庄54号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涉嫌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

二、调查情况

经过监督检查,我局认定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和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与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 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的投标文件,均由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存在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故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鉴于经评审第六包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已按废标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第六包采购活动

2.对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3.对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权利告知

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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