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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路灯维修材料

项目编号:401009JH074-6

项目预算:42万元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七里河区隆加源建材经营部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柴家河村 45 号附 1 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涉嫌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现监督检查过程结束,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第六、七、八包第二次招标(第六包路灯维修材料)”的投标文件,均由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编制,存在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故公司与甘肃陇瑞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公司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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