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五包)
项目编号:705001JH058-5
项目预算:320万元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北京京辉恒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北里8号楼6门77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2024年7月23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五包)”,经评审你公司被评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以“单位内部业务方向调整和工作重点发生了变化,所投项目无法开展工作”为由,自愿放弃中标单位资格,该行为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320万元)千分之十即32000元的罚款。
2、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20万元)千分之十即3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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