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榆中县2024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榆中县2024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太阳能
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401001JH620123011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孝巧
被投诉人1:甘肃新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一层004室
被投诉人2:榆中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榆中县栖云北路106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嘉熠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一悟路2层023室
一、投诉事项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榆中县2024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401001JH620123011)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甘肃新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榆中县2024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涉嫌参与中标人、评审专家及采购人进行围标、串标违法活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尽到客观、公正、审慎、科学的评标的原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对待。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评审录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等,未发现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对投标人不公平对待等行为,且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与兰州市企业划型认定证明数据一致,中标供应商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错误未实质影响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认定,投诉人仅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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