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不罚决〔2022〕2号
当事人:甘肃中建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BBFP38
法定代表人:田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史喇口村1社622号
根据《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白银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冠肺炎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改建项目(装修工程)招标过程发现问题的告知函》,我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白银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冠肺炎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改建项目(装修工程) ”开评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网卡MAC、硬件码、CA锁号完全一致。据此,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以“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建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硬件码、网卡MCA、CA锁号雷同,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为甘肃中建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由将你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我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白银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冠肺炎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改建项目(装修工程)招标过程发现问题的告知函》、《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字〔2022〕26号)等证据证明。我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白银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3878.7元(大写金额:柒万叁仟捌佰柒拾捌元柒角整)。我机关收到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申辩书,你公司在行政处罚申辩书中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我机关不予采信。
但鉴于你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诚信记录查询中无相关违法信息,且在本项目中未成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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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培训 提升政策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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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履职能力。
白银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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