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 及其应用指南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
及其应用指南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及其应用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张强 赵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1965148/61965108
传真:010-6196510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
2.《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3.《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及其应用指南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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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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