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专项
清理行动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37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专项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清理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以下问题:
(一)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政策性文件等。
(二)除小额度、多频次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2023年以来,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主要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1、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为外地企业跨区域经营设置障碍;
2、以供应商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3、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等,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5、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活动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自查。省直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
2、财政核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单位自查和清理情况,选取重点单位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清理结果,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1、严格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要分类整改,应改尽改。
2、加强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结合日常监管、监督评价等工作,确保清理整改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3、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在编制采购需求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杜绝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联系人:高进
联系电话:0931-8899943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清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