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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5 字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强化草原资源保护,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税务局对《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0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实施15年来,在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恢复草原植被,推动草原综合治理能力提升,巩固草原生态保护质量和成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不断强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与新时代、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亟需修订。

2008年《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为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草原条例》。随着草原生态建设持续推进,强化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收缴途径、收费标准等。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甘肃省草原条例》。《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故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部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二)取消了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取消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规定,将《管理办法》中“专项用于”、“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三)调整了资金使用比例。结合全省草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实际,强化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效益,将省级使用比例由5%提高到15%,主要用于省内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理;将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区域异地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改良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设的使用比例由15%提高到35%;将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县(市、区)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监测管护的使用比例由75%降低为45%,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储备库建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增加了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内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为科学管理草原植被恢复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增加了项目储备库管理的内容。

其他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原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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