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东区域医疗中心(庆阳市人民医院改扩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采购项目)
庆市财采﹝2023﹞2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东区域医疗中心(庆阳市人民医院改扩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陇东区域医疗中心(庆阳市人民医院改扩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YZC2023-0213
项目预算:15555204.53元
投诉人:苏州沃伦韦尔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弘景路19号
被投诉人1:庆阳市人民医院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30号
被投诉人2:甘肃同聚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州东6号商铺
被投诉人3: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C栋5层
一、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陇东区域医疗中心(庆阳市人民医院改扩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经审查,于2022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针对投诉人的6项投诉事项,我机关向3家被投诉人调取了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核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人发布变更公告,其中评标办法降低了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产品资质要求和技术文件的评定要求。
经核查,庆阳市人民医院变更采购需求,降低参数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本项目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甄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得分远超其他投标人得分,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为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暗箱操作,影响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经核查,通过调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就中标供应商对实施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等评分项的响应打分情况进行了核实,不能证实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印证,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第29 项网络设备的品牌与生产厂家均为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经核查:采购项目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采购,对于供应商在投标的产品中采用部分其他厂家的配套产品或配件完善投标产品的行为,没有明确禁止的相关依据且招标文件中未做限制,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5: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中,第30项电缆的品牌、第33项电脑的品牌生产厂家均为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电缆和网络设备类电子产品的生产许可与商标资质”。
经核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经营范围无强制性要求。实践中,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0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公司为了给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在中标公告还未结束就提前准备进场交易见证书。
经核查,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招标完成、中标公告发出后,由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进场交易见证书”,所以才与中标公告时间一致。但该系统在展示招标流程的网站页面上,将“进场交易见证书”放在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之后,因此不存在提前准备的情形。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苏州沃伦韦尔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被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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