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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9-15 15:04 字体:

预算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和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一律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仍对采购项目负全部责任,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对授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应当在本单位内控制度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要坚持节约、科学、规范的原则,符合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根据项目规模属性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信用情况等,择优委托代理机构,明确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权利和责任(不得转嫁采购主体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和评价机制。建议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代理机构接受代理采购业务,实际可视同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是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采购人应当按要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及时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和信用评价,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采购人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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