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金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适用本通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本通知所称合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公开和备案等。
(一)采购合同的订立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成交)文件保持一致。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原则上应在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背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在确保采购资金支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能追加与原合同标的不同的采购标的,不能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且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形式,可以分为线下订立和线上订立。推行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甘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订立线上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6.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争议处理
因政府采购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公开及备案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则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五)合同支付
1.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采购人要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2.严格履行合同资金支付责任。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推行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4.提高合同资金支付效率。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5.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推行采购人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信息。
三、履约验收管理
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一)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2.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5.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6.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验收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于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或货物技术参数较为简单明确的项 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 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 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 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出具专业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作为验收意见附件。
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三)验收程序
1.提出验收申请。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向供应商下达验收通知单,明确验收方式、程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3.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并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商务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4.实施验收。验收小组要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货物类项目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属于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安全标准的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技术繁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
5.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及供应商签字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段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
6.公开验收结果。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开履约验收结果。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意见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四)验收要求
1.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2.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3.采购人应当对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确认验收合格的,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4.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5.对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集中审查或随机抽查。
6.对框架协议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7.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四、管理和监督
(一)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二)采购人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三)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订立合同及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对拒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采购人、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履约风险审查,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
(五)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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