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金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甘财采〔2022〕15号)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审专家征集培训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重要环节。评审专家作为项目评审的“裁判员”,其公正性和专业性直接影响着评审结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积极推荐职称高、信用好的优秀人才入库,各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地区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广泛征集优秀评审人才,主动更新和维护专家库,严把评审专家入库质量关口,做到扩量保质,对所属区域专家入库申请及时、认真审核,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工作有序推进。加强评审专家培训学习,提升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的政策水平和职业能力。按照省财政厅培训要求,各县区要认真组织评审专家参加培训,并落实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档案,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的评审专家队伍。
二、落实采购人评审专家抽取责任
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评审专家抽取主体,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及抽取人数规定,并根据项目需求特点抽取相应专业专家。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早于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1小时。对于紧急采购,涉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与疫情相关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的或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对于招标采购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3类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谈判、询价和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或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以上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或出具授权说明,明确责任。
三、积极兑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对依法从金昌市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金昌市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统一标准、按劳取酬、公平公正、兼顾效率”原则,评审专家以外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协助采购人、行业监管部门答复供应商异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时,不得收取劳务报酬。
四、加强评审专家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专家信息对接互通,确保评审专家评价贯穿政府采购全过程。在金昌市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模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按项目或标段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管机构可对评审专家失信行为进行评价。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模块包括评审专家扣分标准管理、评审专家失信管理、信用修复管理、信用评价指数管理、满意度评价管理、年度评价结果统计、信用得分核定等内容。根据评审专家信用积分高低确定优先级,按年度生成最终评价结果及排名,实现评审专家评价结果在专家阶梯抽取等方面的应用,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五、强化评审专家管理
(一)加快专家职能转变。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项目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实现从项目评审向提供专业建议的职能转变。
(二)强化专家职业道德。评审专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得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外的费用;不得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严禁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文件范围或者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
(四)形成激励与淘汰机制。对满意度评价和信用得分高的评审专家、通过阶梯抽取方式,加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使用频率。对违法违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体系,按项目所属层级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信息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并抄送该专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受到刑事处罚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应及时清退。形成激励与淘汰机制,促进专家队伍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并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单位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向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客观地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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