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方式,有效化解政府采 购争议纠纷,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靠实主体责任
(一)质疑投诉主体。质疑投诉主体为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所质疑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质疑答复主体。采购人负责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严格落实质疑答复主体责任,做好质疑登记受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 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 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 息,便于供应商递交质疑函。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 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主体责任。
(三)投诉处理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遵循依法、公平、高效原则,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市、县(区)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跨县(区)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二、规范质疑答复
(一)健全内控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妥善处理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事项和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产生负面效应,争取在质疑答复阶段化解所有矛盾和争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供应商当面递交的,应当出具签收回执;供应商邮寄送达的,应当留存邮寄回执;对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递交的,应当留存相关签收证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二)加强论证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采购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论证。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逐条回复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委意见或将原评委意见作为质疑答复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期间应强化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三)建立报送机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质疑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情况(包括质疑函、质疑处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质疑的供应商存在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守期限要求。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答复和处理,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核查准确性,提高答复质量,主动压缩答复时限。收到质疑函后,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五)特定回复情形。对以下情形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签收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供应商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未获取质疑项目的采购文件;未参与质疑项目;同一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投诉管理
(一)明确投诉程序。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畅通投诉渠道。财政部门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受理方式、联系电话、联系人员、通讯地址等信息,及时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等案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相关投诉后,向投诉人准确解释法规政策,提供投诉转办服务。
(三)坚持高效原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可酌情缩短办结时间,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 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四)强化咨询论证。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同本单位法规执行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会同法规执行机构开展法律咨询论证会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及风险性提出意见,也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并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
(五)加强档案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登记、受理工作,收集投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本,形成项目投诉处理档案,档案应包括质疑及答复情况、投诉书、投诉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投诉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以及其他与投诉有关的资料,并妥善保存投诉处理档案。
(六)依法实施处罚。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要依法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同时,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投诉人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建立调节机制
(一)调解原则。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注重效果”原则,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在处理质疑投诉时,按照“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防止矛盾升级,产生不良影响。
(二)调解范围。质疑(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质疑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等存在争议的;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其他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争议的;已受理的质疑投诉事项,经审查,对中标结果不产生严重性影响的;当事人有明确调解意向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质疑投诉不在调解范围。
(三)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应当听取争议双方意见,找准关键问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调解小组可组织召开调解协商会,邀请相关当事人现场协商;也可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化解争议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对质疑(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质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当事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四)调解流程。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质疑投诉,采购人或财政部门应对相关事实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质疑投诉事项符合调解范围,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质疑(投诉)人书面撤回质疑(投诉)书。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及时受理项目质疑(投诉)。
(五)调解时效。调解工作应在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知道或收到书面质疑(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小组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于协商会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期限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调解人员。质疑调解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当事人参加,对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法律专家、评审专家等作为调解人员。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 织实施,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参加,对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法律专家、评审专家等参与调 解工作。同时尝试建立质疑投诉调解人员库,邀请律师顾问、评审专家、监管部门、集采机构、代理机构等人员参加,方便采购人、财政部门开展质疑投诉调解活动。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完整明确、 科学合理、厉行节约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减少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二)客观公正进行采购评审。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严肃评审纪律,做好信用评价记录,确保评审活动依法有序、规范高效,充分保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透明,从而在采购过程中预防质疑投诉。
(三)强化质疑投诉服务意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入手,高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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