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夯实采购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金昌市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非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审查标准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要求,按照以下标准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审查,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一)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实施差别化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以及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潜在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采购项目信息,直接规定外地供应商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供应商设定歧视性资格要求或评审标准,将外地供应商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采购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违规要求外地供应商在本地投资或注册设立分支机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强制指定商品或服务品牌;
(六)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落实审查责任
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机制,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文件审查主体责任,在发布采购公告前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采购文件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时,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形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格式见附表),此表作为附件一并上传至甘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并纳入项目采购档案进行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政府采购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时,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进行重点抽查。对落实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实施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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