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落实 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落实
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金昌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3〕15号)、《关于印发<金昌市营商环境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市委办发〔2022〕30号)、《金昌市财政局 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金财发〔2022〕82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23〕370号)等要求,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一)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采购单位及其委托代理机构不得违规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为外地企业跨区域经营设置障碍;不得以供应商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等,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推动落实;以下各项均需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购单位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三)推进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要求,改造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电子信息系统,优化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功能,加快与相关平台(系统)对接联通,实现采购合同在线签订、采购信息协同共享等功能。(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认真落实《金昌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金财发〔2023〕71号)要求,在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推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只需提供规定格式书面承诺函,即可免于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等六个方面的证明材料。如发现供应商承诺不实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推动落实)
(五)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谁提交公开、谁审核负责”原则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依规做好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意向、采购过程、合同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未通过原因和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和排名情况予以公示。除涉密情形外,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开履约验收结果。推行采购单位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信息。(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提升政府采购交易效率
(六)压缩进场项目交易周期。认真落实《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压减公共资源交易周期的通知》(金公资交发〔2023〕10号)要求,全面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执行法定最短时限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从进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之日止,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交易周期分别不超过22个日历天、13个日历天、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动落实)
(七)压缩合同签订与备案时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压缩政府采购周期,将合同签订期限由法定30日内压缩至10日内,合同备案由法定7个工作日以内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八)提高资金支付效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四、降低供应商采购参与成本
(九)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规定,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因情况特殊需要收取的,收取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并在项目履约完成5个工作日退还。鼓励供应商以金融、保险、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推动落实)
(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推广和宣传,确保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采购单位要依法备案采购合同,积极配合融资机构确认或变更合同收款账户,按时支付采购资金。(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商业银行等按职责推动落实)
(十一)实行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二)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达到10%至20%。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5%-10%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评审优惠幅度达到4%至6%。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推动落实)
(十三)积极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政策要求,2023年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预留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份额,按时足额完成采购。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职责推动落实)
(十四)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和再生等绿色产品采购力度。(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十五)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十六)规范质疑投诉答复程序。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在收到质疑函或投诉书时,建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对质疑(投诉)供应商开展调解工作。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作出书面答复、处理。(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
(十七)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托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应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的信用互评体系。坚持“一标一评”制度,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评审专家需在评审结束后登陆系统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程可登陆系统对采购单位进行评价;采购单位在履约验收后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应当实事求是参与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将在信用监管平台公开。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促进采购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大力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和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评审专家、相关供应商;由各级财政部门推动落实)
(十八)推进“互联网+监管”。优化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功能,搭建应用“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智能监督预警系统,针对政府采购运行关键环节设置风险监控点,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推动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抽查频次与信用等级挂钩,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十九)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时扩充政府采购专家库,重点征集补充抽取频率较高、专家人数较少类专业的专家,强化专家库人员储备。严格落实专家准入清出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事中事后监管。对评审专家的各类不良行为见证记录并及时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见效。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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