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有关措施的通知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有关措施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 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金昌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3〕15号)等精神,决定在金昌市本级实行以下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的措施。
一、金昌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编制的项目采购文件中载明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验收合格具备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应在完成支付后1个工作日内在金昌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资金支付情况。
三、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评标,凡符合《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甘发改法规〔2023〕132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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