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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07 15:51 字体: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推行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永昌县、金川区、经开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对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选择承诺制的方式代替资格材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参加金昌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供应商作出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用承诺的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时,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信用承诺后,可不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金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可不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应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一并公开。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第二款规定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信用承诺;

(二)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供应商作出的信用承诺不实,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附件:1.金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模板(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模板(自然人)

 

                                        金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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