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财务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按照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按照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范围为: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武警、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单位 (以下统称为“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未列支出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拨款(补助)资金(教育、医疗等事业性收入除外),部门(单位)收到的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部门“二次分配”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年度终了时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仍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单位)当年安排或上年结转的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包括项目工作目标(含基本支出项目)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实施计划变更等因素影响提前终止,不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剩余资金。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全部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第五条 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部门(单位)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省级财政对账后的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二章 结转资金管理
第七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充分预计和反映上年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收入预算;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相应编入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预计的结转收支数应当与实际结转数一致。
一次性项目结转资金的项目名称、支出科目等预算信息应与原项目保持一致;延续性项目结转资金根据当年政策规定、项目支出需求等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年度预算结束后整理期内,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结转资金情况对年初预算中安排的结转资金数进行校正。
第九条 省级财政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应反映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
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时,应反映单位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年初批复预算中反映的部门(单位)结转资金数,与决算数据不一致的,应作为变动预算事项进行调整,并将变动后的预算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结转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或省级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因编制内增人、临时性增支事项等必须增加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项目结转资金可调剂用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事项。部门(单位)按程序报批后,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调剂使用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不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应按原项目安排使用,确需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的,资金应及时交回省级财政。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结余资金中(包括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下同),部门(单位)应主动全部清理交回省级财政,不得自行安排使用。需要与中央清算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交回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交回结余资金时,应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由部门(单位)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存量资金上缴国库申请表》,并调减资金支出计划,由省财政厅直接收回。
对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由部门(单位)填写《一般缴款书》,直接交回省级国库。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再交回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交回的结余资金,部门(单位)和省级财政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规定等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交回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第二十条 交回资金中,需继续支付的项目尾款和质保金、在建工程项目资金,以及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支出的资金等,可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按原项目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按原项目重新安排:
(一)部门(单位)可统筹使用当年既有预算安排支出的;
(二)政策已变化,原项目与现有政策不符合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差的;
(四)政策规定不能通过增加年度预算安排支出的;
(五)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或不合理开支的;
(六)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反映原项目资金使用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的;
(七)不能用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原项目重新安排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单位逐级申请,部门汇总审核后,确需申请的,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一)项目尾款和质保金,按合同约定需在当年支出的,部门(单位)按实际支付金额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合同、已付款凭证等资料。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按工程进度需在当年支出的,部门(单位)按支付计划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项目实施规划、施工合同、已付款凭证等资料;项目竣工后,按工程决算情况需在当年支出的,部门(单位)按实际需求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项目竣工、审计监理等相关资料。
(三)政府采购项目,按采购合同需在当年支出的,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金额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采购合同等资料。
(四)根据项目批复计划实施的项目,部门(单位)按批复的计划金额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需当年支出的,按程序重新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当年暂不安排,以后年度通过收回的存量资金或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按原项目重新安排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调剂用于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按原项目重新安排的资金,最迟于当年年底前全部实现支出,年底前未支出的,全部收回省级财政且不再安排,坚决杜绝重新安排后的资金再次沉淀、闲置或浪费。
第二十六条 按原项目重新安排的资金,部门(单位)和省级财政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规定等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措施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根据轻重缓急、省级财力状况、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合理编制当年支出预算,避免“资金等项目”形成结转。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部门(单位)在编制下年预算时,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和结转资金情况统筹申请预算。部门(单位)结转资金应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首要来源,上年末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减少当年预算申请。省级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量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将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作为次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当年支出预算中,会议费、培训费、业务费、专项工作经费等项目的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无特殊原因的,同比例压减次年预算。
第三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延续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的,给予优先保障;等级为“良”的,根据整改情况,按照正常或从紧的原则安排;等级为“中”的,减少预算安排;等级为“差”的,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含参公)部门(单位)当年预算中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
部门(单位)当年预算中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业务费、专项工作经费,以及年度工作任务已完成或不执行的项目资金,除另有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集中清理和不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集中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90日内统一组织进行。部门(单位)按照年度清理要求逐项梳理甄别结转结余资金,应交回省级财政的资金,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
不定期清理工作由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组织进行。部门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进度,形成的结余资金和预计年底难以支出的结转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外,应在30日内全部清理交回省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统计月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支出。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作为年度省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指标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会同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部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突击花钱、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合理开支等形成损失浪费的,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可将有关资金收回省级财政,收回资金的项目不再安排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在财政监督、审计等核查中发现虚报、瞒报、隐匿、谎报、篡改等问题,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清理收回相关资金或扣减次年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加强部门预决算管理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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