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张掖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YZC2023GK-130)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张掖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JYZC2023GK-130
项目预算:199.85万元
投诉人:青海增赢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19号五一文化宫内(退役军人孵化基地)
被投诉人1:张掖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财智世家统办三号楼9楼
被投诉人2:甘肃汇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丽景名苑西门114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2月27日受理的青海增赢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张掖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展开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标的(采购需求)存在多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存在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涉嫌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设置。
经核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20日对项目招标文件作出第三次修改澄清,对投诉的部分技术参数及检验依据修改或删除,该部分内容投诉的前提已不存在;对提供检测报告的机构修改为国家机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该要求符合采购需求,并无不当,该部分内容投诉不成立;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检测报告以哪家检测机构出具的为准,而且检测时依据何标准是检测机构的专业范畴,不应当由招标文件约定,投诉人认为检测报告要求不明确的投诉不成立;采购人未正确、完整适用部分依据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成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均是生产企业管理性质的标准,与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并无实质关联性,该项设置与本采购项目不相适应,要求加盖厂商公章存在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背书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成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评审标准中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
经核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20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第三次修改澄清,已对带“▲”的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了更正,各项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一致,该部分投诉内容前提已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内容牵强附会、偷换概念、避重就轻、答非所问、颠倒黑白,存在事实依据不清晰,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出处不明,未告知供应商相关投诉权利等情形。并存在假借业主和监管单位的名义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恶意串通情形,我公司对该质疑答复无法认可。
经核查,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前提就是对质疑答复内容不认可,本机关也已依法受理。质疑答复未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力,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明显不当。投诉事项3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一)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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