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六包)(项目编号:GSZRH-ZCZB-2023-A029)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六包)
项目编号:GSZRH-ZCZB-2023-A029
项目预算:45.193万元(第六包)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单位):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教育考试院)
地 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号楼4楼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921室
当事人3(供应商):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粮油食品批发交易市场7厅113库
当事人4(供应商):兰州金麦嘉粮油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粮油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10-106库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发现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料混装提请监督检查的报告》,反映在兰州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六包资格审查环节中,发现投标供应商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混装了同为该项目第六包投标供应商兰州金麦嘉粮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兰州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六包)开展监督检查,经调查,在参与《兰州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六包)》(项目编号GSZRH-ZCZB-2023-A029)政府采购活动中,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混装了兰州金麦嘉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投标文件制作负责人魏万君与兰州金麦嘉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销售经理)魏万君为同一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
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投标文件制作负责人魏万君存在与有关人员故意串通、统一口径,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视为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和兰州金麦嘉粮油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两家公司投标无效。
2.对兰州卓佳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本项目第六包采购金额45.193万元),计人民币3615.84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3.对兰州金麦嘉粮油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本项目第六包采购金额45.193万元),计人民币3615.84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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