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财罚决〔2024〕02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诚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902MA737G063Y
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9-6号楼8号门点
二、违法事实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我机关对甘肃诚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代理的金塔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将“所投设备厂家能提供国家广电总局应急广播技术研究仿真验证平台建设项目案例(提供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得3分,否则不得分。”作为评分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甘肃诚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塔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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