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财罚决〔2024〕03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酒泉宇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902MA73UCQJX2
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67-2号楼304室(银佳创业园三楼)
二、违法事实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我机关对酒泉宇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代理的金塔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将“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区酒泉区域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得3分,100-149平方米的得2分,不足100平方米的得1分,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不得分。”作为评分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酒泉宇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塔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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