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罚决字〔2024〕第1号
项目名称:定西市中医院超声科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FCZ-2022-013
一、当事人
当事人:定西市中医院
地 址: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32号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审查时发现,定西市中医院组织开展的“定西市中医院超声科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为,具体为:“合同条款资料表16.2.4生产厂家在西北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并由生产厂家直接提供售后服务(提供证明文件)”。
定西市中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对定西市中医院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定西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