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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31 11: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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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财采2023〕12号)要求,2023年12月我局抽调专人成立检查小组,对代理我县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经我局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四类”违法违规的情况:(一)肃南县2022年第二批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项目: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标办法一至六包商务部分项目所在乡镇施工人员存在限制地域的情况。(二)肃南县乡镇学校信息化提升工程项目:投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存在限制性条款,限制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百强企业印证资料,经核实其他两家均未有百强企业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章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

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整改。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或张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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