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
成财采处(2024)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GSZM2024-070/137001JH62122101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
项目编号:GSZM2024-070/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 万元
投诉人: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北泉村七社
被投诉人1:成县教育局
地址:甘肃成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2: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岸名都2号楼1单元3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13日收到的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对“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质疑事项2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我公司无法填写澄清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表格内的食品保修期内和食品保修期后内容”。属于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采购人成县教育局提出质疑后,售后服务承诺属于采购需求的一部分,根据澄清招标文件中第“47.3对采购需求的质疑,投标人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成县教育局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向我公司回复质疑。
经核查,该项目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十)售后服务承诺表格”确有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后的表述,系澄清答疑文件制作失误。2024年5月31日,成县教育局向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质疑回复的授权函》,明确授权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此次质疑进行答复”,且根据成县教育局与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第(1)项“……并协助代理人共同对供应商有关采购标的的服务、商务等采购需求有关的询问、质疑的答复”、第五条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7)项“……并负责做好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答复”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成县教育局进行质疑答复,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但不符合澄清招标文件中第“47.3对采购需求的质疑,投标人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的招标文件规定。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我公司对质疑事项6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向我公司提供采购人与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标代理费约定的事实依据;成县教育局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公司回复质疑和自愿约定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费方法收取招标代理费的证明材料。
经核查,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合同》第六条“招标代理费服务费的计取:第(1)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采取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本项目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费金额:收费标准(公开招标):中标价格100以下收取1.5%、100-500万收取1.1%……”的约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我公司对质疑事项7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评审因素在采购需求没有明确出现,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没有明确一一对应。
经核查, 该项目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条质量及检验标准中有关于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质量要求,该评审标准设置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条质量及检验标准中第(1)、(3)、(4)项,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针此项目的原厂授权也是从源头上保证所投产品质量的方法措施,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与相应的商务条款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但该评分标准设置未考虑厂家投标的情况,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应予以整改。
投诉事项4:我公司对质疑事项8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我公司为代理商投标,其经营范围并未涉及生产环节,无法直接提供“食品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相关材料,要求明确所有货物采购需求“食品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的主体及“食品生产安全培训教育”提供材料的内容(如照片、视频)合规合法。
经核查,澄清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条其他商务条款需求第(5)项“中标人在供货前需对客户进行食品安全进行培训”的规定,与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明细》中“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承诺(4分)供应商提供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承诺书,包含食品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的评审标准不对应,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我公司对质疑事项9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我公司认为在本项目已经设置仓储能力评审因素、配送车辆、运输及装卸要求、食品留样制度、专用冷库条件的前提下,设置服务网点是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阻止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本项目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疑澄清说明文件与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传招标文件打分项分值内容不符。我公司不知评审标准以哪个为准?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况。
经核查,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中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明细》中“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具体服务内容、服务网点、服务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时间、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分项设置,为了保障项目实施后享受更好的售后服务,是投标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而仓储能力、配送车辆、运输及装卸、专用冷库条件的要求是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食品留样制度是食品安全的要求,供应商履约能力、食品安全和售后服务不是同一概念。且该分项设置并未限定服务网点设置的具体地点、规模等,不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规定的情形。经比对该项目《答疑澄清说明文件》和《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发现确实存在《答疑澄清说明文件》变更后的内容与《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属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故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6:我公司对质疑事项10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事故响应、应急救援过程的人员要求及物资保障要求、善后处理要求并未明确出现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该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与相应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疑澄清说明文件与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传招标文件不符,我公司不知评审标准以哪个为准?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况
经核查,该评审因素对应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条其它商务条款需求“……(4)若学生在使用食品后出现中毒、呕吐、腹泻等突发事件中标人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专人到现场妥善处理……”的规定,但应急预案的内容不明确。经比对该项目《答疑澄清说明文件》和《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发现确实存在《答疑澄清说明文件》变更后的内容与《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属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故投诉事项6成立。
投诉事项7:我公司对质疑事项11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技术参数响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相关认证、合格证等资料)。并未明确出现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该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与相应采购需求对应;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所供货物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码(鸡蛋除外)。”与该评审因素冲突。本项目质疑回复函内容与和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传招标文件及陇南市交易网公示的答疑澄清文件正文不符。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况。
经核查,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一条项目需求表中共有纯牛奶、鸡蛋、苹果汁、复合果汁、枣夹核桃仁、非转基因菜籽油、面粉七种产品,除鸡蛋外,主要技术参数列表中只有纯牛奶和枣夹核桃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码的要求,苹果汁、复合果汁、非转基因菜籽油、面粉均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码的要求,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经调查,所有商品不一定都有合格证,有的是合格标志,评分标准设置合格证不严谨,且相关资料、相关认证的表述也不清楚,不准确。经查,《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响应(20分)调整为技术响应(21分),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对评分项的分值进行了调整。该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规定,也符合《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文件》“15.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故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8: 我公司对质疑事项12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项目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疑澄清说明文件与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传的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不相符。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况。
经核查,该项目《答疑澄清说明文件》和《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发现确实存在《答疑澄清说明文件》变更后的内容与《答疑澄清招标文件正文》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属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故投诉事项8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4、6、8成立,投诉事项1、5、7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9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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