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评审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
天财采罚〔2024〕1号
当事人: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27号人民饭店811/812房间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代理的“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评审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在编制的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数量为2名,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二款(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致使中标公告存在两家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按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但“评分细则”中未对投标报价设置打分标准和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告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向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决定
因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影响中标结果,故我机关认定本项目2024年4月18日中标结果无效。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故我机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人:冯哲 联系电话:0938—8214987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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