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4-24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246 采购预算576.3(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聪首旺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滩镇北山村东街社73号
被投诉人1:甘肃飞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2: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3号楼14层
二、投诉核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13日收到的甘肃聪首旺工贸有限公司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经审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结合投诉文件和补证资料,甘肃聪首旺工贸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甘肃聪首旺工贸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监督检查情况
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CNAS试验室认可证书、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登记证书(LS)及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登记证书(DCMM)等证书,招标文件将与实际采购需求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相关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DCMM证书实质上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人在招标人所在地(省内)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
对此,本机关依法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并组织相关专家就所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内容,认定前述参数均具有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监督检查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2、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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