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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7-18 09:06 字体: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4)崆采购监督处理第0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平凉市崆峒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028001JH620802040

二、项目名称:平凉市崆峒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1:于志刚

相关当事人2:杜小强

相关当事人3:白文华

相关当事人4:朱晓虹

相关当事人5:胡鹏

四、事由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崆峒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履职不到位的函》,反映该项目评审专家在评标中存在错误,重新评审的情况。对于反映采购人在审核评标结果中发现拟中标人供货一览表中提供的技术参数执行标准为MZ/T011.2-2010标准,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MZ/T011.4-2010标准,评审专家认可错误,重新评审。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分别向各相关当事人书面送达了《调查通知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结束。

五、审查结果

经调查,平凉市崆峒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仅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进行了评审,未详细对“技术响应表”中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评价,但鉴于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人,评审专家及时纠正错误,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故评审专家行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根据《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以退回。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2.不予支付评审专家白文华、于志刚、杜小强、朱晓虹、胡鹏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评审专家应予以退回;同时对评审专家白文华、于志刚、杜小强、朱晓虹、胡鹏履职不到位的行为提出规范后期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工作要求。

七、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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