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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市第一中学智慧黑板及音响系统等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7-23 18:01 字体:

项目名称:陇南市第一中学智慧黑板及音响系统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55005JH6212024

一、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邮政编码

被投诉人1:陇南市第一中学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石坡村

被投诉人2: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陇南市东江新区统办5号楼二楼

被投诉人3:甘肃翼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49号上川嘉园4号楼4单元801室。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 投诉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供应商甘肃翼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规范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请求对该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经查证,供应商甘肃翼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列明了涉及音响系统相关产品的广州市剧院之声科技有限公司及麦克风、话筒相关产品的广州米兰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制造商情况,而实际对智慧黑板等采购项目涉及的广州汇圣、广州视睿、深圳奇机、北京新华三、美国希捷、深圳摩羯、泉州彩虹、广州剧院之声、厦门强力巨彩、深圳卡莱特、卡莱特等多家制造商企业情况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反映。

综上所述,我们认定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通过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的结果显示,广州市剧院之声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米兰达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存在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但甘肃翼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能反映全部制造商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不全面,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三、处罚决定

依据相关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该投诉事项成立,前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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