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永昌县“乡村振兴巾帼家美积分超市”建设物资补助项目第二次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2024年永昌县“乡村振兴巾帼家美积分超市”建设物资补助项目第二次招标的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项目名称:2024年永昌县“乡村振兴巾帼家美积分超市”建设物资补助项目第二次招标
项目编号:001001JH620321003
项目预算:101万元
投诉人:永昌县老郭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金泽庭院一号楼一层2、3号商铺
被投诉人:永昌县妇女联合会
地址:永昌县政务服务中心西九楼
二、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 :采购人未对我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予以正面答复,我方需要看到详细评审中各得分的具体分值。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当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告知。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专家对甘肃德润鼎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体门店”得分项的评判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该项得分的条件限定。采购人的答复不能令人信服。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甘肃德润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甘肃德润鼎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自主运输车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经核查,甘肃德润鼎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自有车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车主为供货单位或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故投诉事项3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2、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3、投诉事项3成立,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可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壮丽咨询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1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并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投诉人的质疑予以答复的行为。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永昌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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