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决定书(武财采处﹝2024﹞3号 )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处﹝20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陇南新博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陇南新博丰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办江南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4R2KE8K
法定代表人:巩军林
本机关接武都区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武都区教育局2021年营养餐采购项目中鸡蛋、米面油;2022年鸡蛋、米面油及2023年米面油招标采购中标供应商均为陇南春藤商贸有限公司,其公司监事巩军林为同一包投标企业陇南新博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有串通投标嫌疑”,经区公安机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你公司参与投标项目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参加“陇南市武都区教育局2020-2021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辅材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202008-LNSWDQ)(第6、13、17、20包;)、“陇南市武都区教育局2021-2022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辅材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2021007-LNSWDQ)(第4、10包)、“陇南市武都区教育局2022-2023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辅材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2021007-LNSWDQ)(第4包)、“陇南市武都区教育局2023-2024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辅材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4001JH621202007 )(第6、11包)时,存在投标保证金全部由巩军军支付,标书由巩军军制作的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2020年采购金额:贰佰贰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2218200.00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壹万壹仟零玖拾壹元整(11091.00元);
2、2021年采购金额:壹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元整(1858300.00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罚款金额:壹万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捌角整(11149.80元);
3、2022年采购金额:陆拾伍万肆仟零壹拾玖元贰角整(654019.20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罚款金额:伍仟贰佰叁拾贰元壹角伍分(5232.15元);
4、2023年采购金额:壹佰肆拾捌万柒仟肆佰元整(1487400.00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壹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14874.00元)。
共计罚款金额:肆万贰仟叁佰肆拾陆元玖角伍分(42346.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结果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陇南市武都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郭江;电话:0939-8260912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陇南市财政局或武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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