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南市生态环境局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175001JH621203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175001JH6212034
采购预算:360(万元)
一、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新料科技城A9栋3楼309
被投诉人1:陇南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办5号楼9楼
被投诉人2: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岸名都2号楼1单元3楼
二、核查情况
2024年9月3日我机关依法对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陇南市生态环境局“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事项予以受理。
本机关依法对“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采购文件组织相关专家就所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征询相关法律意见后,就投诉事项做出审核结论。
投诉事项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电子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技术关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三)之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配备的实施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测试计量、仪器仪表、电气、控制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本项目属于环保专用设备,需要相关专业力量支持,与采购需求有关联,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配备的售后负责人具有信息安全运维或仪器测量控制等资格证书;具有检测检验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实验室授权签字等资格证书,本项目属于环保专用设备,需要相关专业力量进行售后服务,与采购需求有关联,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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