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漳县人民检察院机房升级改造项目(二次))
甘财采处(2024)7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漳县人民检察院机房升级改造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SBC-2024A-02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漳县人民检察院机房升级改造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GSBC-2024A-021 项目预算:60万元
投诉人:山东达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2534-37
被投诉人1: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51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405室
中标供应商: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30日收到的山东达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漳县人民检察院机房升级改造项目(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对国家标准理解错误,招标文件“四、装修工程”的“品目18 应急灯”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但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响应其所投“应急灯”的“品牌型号”为“定制”,系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应无效。
经核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以电池为电源的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通风式灯具等无需进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灯具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招标文件“四、装修工程”的“品目18 应急灯”技术参数要求仅为“3w悬挂应急灯”,未明确采购人所采“应急灯”的电源电压、供电方式等产品种类和产品适用范围,无法证明采购人所采“应急灯”是否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响应其所投“应急灯”的“品牌型号”为“定制”、“生产厂家”为“国产”,存在未明确“应急灯”的“品牌型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形,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应急灯”是否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应急灯”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故投诉人关于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应急灯”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五、安防设备”的“品目5 监控专用硬盘”属于进口产品,但该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中标供应商投标应无效。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响应其所投“监控专用硬盘”的“品牌型号”为“希捷8T”、“生产厂家”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答复材料说明该产品在国内生产组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监控专用硬盘”为进口产品。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四、装修工程”的“品目7 电源线”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但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响应其所投“电源线”的“品牌型号”为“定制”,系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应无效。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除阻燃电线电缆、耐火电线电缆、绕组线等无需进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电线电缆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招标文件“六、外网网络设备”的“品目7 电源线”技术参数要求仅为“4平方铜芯线”,未明确采购人所采“电源线”是否属于阻燃电线电缆、耐火电线电缆,未明确产品种类和适用范围,无法证明采购人所采“电源线”是否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响应其所投“电源线”的“品牌型号”为“定制”,存在未明确“电源线”的“品牌型号”的情形,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电源线”是否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电源线”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故投诉人关于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电源线”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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