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新区第十一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第十一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
项目编号:LZXQXM[2024]00266
项目预算:780万元(第二包采购预算247.87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采 购 人:兰州新区实验小学
地 址:兰州新区金沙江街566号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相关供应商:万胜力合视讯科技(甘肃)有限公司
地 址:天水北路284号枫叶国际A塔8层812室
二、监督检查情况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日常监督中,发现《兰州新区第十一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采购需求存在不同商品相同参数的情况,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经核查,发现《兰州新区第十一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序号41的“天线信号接收器”参数10-29与序号42“机架式IP网络广播终端”参数2-21完全相同,存在采购需求制定不合理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
兰州新区实验小学、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数制定不合理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鉴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故认定该项目第二包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第二包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他采购包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四、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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