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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1-06 18:13 字体:

甘财采处(2024)7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328)第一包、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328

项目预算:400万元(第一包:200万元;第二包:200万元)

投诉人:甘肃威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九龙江街2033号6号楼Q020

被投诉人1: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296号

被投诉人2: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3号楼1219室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九州通陇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9号一单元12层1214-1217室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药业集团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258号(科技孵化大厦)16楼1601-24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23日收到的甘肃威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第一包、第二包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能够同时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第1条至第23条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只有一个,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品牌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1所涉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整体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但前述情形存在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一包招标文件“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第8条、第12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2能够同时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第1条至第14条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只有一个,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品牌能够同时满足投诉事项2所涉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整体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但前述情形存在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二包招标文件“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3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3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均在“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技术参数后附了《配置清单》,并规定了具体的配置名称和数量,但未明确允许偏离的范围和扣分、加分情况,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第二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所附《配置清单》要求,系“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运行的基本组成和必备要求,不具有指向性;但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未明确允许《配置清单》要求偏离的范围及偏离后应为无效投标还是仅作扣分处理,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未明确允许“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所附《配置清单》要求偏离的范围及偏离后应为无效投标还是仅作扣分处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第一包、第二包中标结果。

2、我机关处理投诉事项12时,发现存在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合理、部分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问题,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第一包、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一包、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第一包、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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