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2025年-2026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框架协议征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2025年-2026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框架协议征集项目”(项目编号:K620501202400001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2025年-2026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框架协议征集项目
项目编号:K6205012024000010 采购预算0(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水市秦州区东海进口汽车修理厂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
被投诉人: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
相关供应商1:天水万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天水市市场监管局
相关供应商2:甘谷县瑞鑫汽修厂
地址:大像山镇
相关供应商3:甘肃靓车时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桥南埠南路法院路口大型停车场内
相关供应商4:甘谷县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大像山镇
相关供应商5:天水欧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羲皇大道中段开发区10号
相关供应商6:甘谷通达汽修厂
地址:大像山镇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0月28日收到天水市秦州区东海进口汽车修理厂对“天水市2025年-2026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框架协议征集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2024年11月14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事项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自评分与实际得分不符。投诉人自评应得21分,而实际得分0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的投诉人投标文件只提供了缴纳社保的税收完税证明,未提供经社保部门核定的缴纳人员名单,无法证明评分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是否缴纳了社保的情况;投诉人虽提供了租赁合同,但未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提供“属租用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原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合理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6家入围供应商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这6家供应商如何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场地得分是如何得分的?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投诉书、专家论证意见、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说明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说明材料等,投诉所涉及的6家入围供应商中标所公示的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系投标报名时注册《甘肃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平台误填所致,6家入围供应商投标文件均符合征集文件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本投诉事项未在质疑函中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
四、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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