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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2024年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项目(第一批)

项目编号:401009JH077

项目预算:50万元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瑞领国际商业广场十号楼821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2024年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401009JH077)”时,与兰州铭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事先约定由兰州铭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且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存在与兰州铭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该公司不申请听证

三、处罚结果

鉴于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甘肃鑫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0万元)千分之十即5000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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