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五包)
项目编号:705001JH058-5
项目预算:320万元(第五包)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东路临7号107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6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五包(重新招标)项目编号:705001JH058-5”,经评审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被评为中标供应商,公司以“生产厂家的生产周期无法满足采购人供货时间”为由,自愿放弃中标单位资格,该行为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我机关对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320万元)千分之十即32000元的罚款。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该公司不申请听证。
三、处罚结果
鉴于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北京鑫辰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20万元)千分之十即32000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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