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2024年榆中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生活服务用品采购项目(包二:衣服)”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榆中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生活服务用品采购项目(包二:衣服)
项目编号:501001JH620123022
投诉人:兰州天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955号
法定代表人:张钰彬
被投诉人1:榆中县民政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65号
被投诉人2:甘肃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陇鑫大厦16层
一、投诉事项
2024年11月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2024年榆中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生活服务用品采购项目(包二:衣服)(编号:501001JH620123022)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材料,未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人甘肃雅莱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且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行为。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产品厂家进行限制,中标供应商提供了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履行不分包的要求,投诉人反映的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甘肃雅莱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响应招标文件,是无效投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所属行业部分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错误填写为“工业”,但未实质影响中小企业认定,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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