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信息-评标专家-李彦强
诚信记录 | |||
企业类别: | 评标专家 | 诚信类型: | 处罚信息 |
企业名称: | 李彦强 | ||
企业地址: | |||
处罚理由: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
处罚结果: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文号: | 市财采罚决〔2024〕7号 | ||
主管单位: | |||
处罚日期: | 2024-10-25 | 处罚开始时间: | 2024-10-25 |
处罚结束时间: | 2024-10-25 | 行政区域: | 白银市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7号
当事人:李彦强 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10230412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