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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执法单位 | 添加时间 |
徐玫 | 620402197211231346 | 我机关在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 包(二次)项目(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评审。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
市财采函字〔2024〕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 项目编号:BGZJ-ZC24280 项目预算:609万元 当事人1(采购代理机构):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 当事人2(采购人):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泰安巷6号 当事人3(评审专家1):徐玫,1978年11月23日出生 当事人4(评审专家2):滕泽军,1969年2月4日出生 当事人5(评审专家3):贾钰,1971年4月12日出生 当事人6(评审专家4):路海龙,1977年5月12日出生 当事人7(评审专家5):陈其福,1965年1月2日出生 当事人8(采购人代表):孙志效,1969年9月16日出生 当事人9(采购人代表):李彦强,1971年10月23日出生 我机关依法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我机关在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 包(二次)项目(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评审。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
二、处理决定 1、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形,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形,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徐玫 | 620402197211231346 | 徐玫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1号
当事人:徐玫 身份证号码:620402197211231346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滕泽军 | 420111196902044038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2号
当事人:滕泽军 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02044038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贾钰 | 620105197104120037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3号
当事人:贾钰 身份证号码:620105197104120037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路海龙 | 210104197705123716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4号
当事人:路海龙 身份证号码:210104197705123716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陈其福 | 620403196501020338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5号
当事人:陈其福 身份证号码:620403196501020338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孙志效 | 620403196909167413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6号
当事人:孙志效 身份证号码:620403196909167413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李彦强 | 510212197110230412 | 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4〕7号
当事人:李彦强 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10230412 根据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的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24日参加“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白银市)6包(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4280)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提供完整的得2分,不完整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商务评分总分为4分。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3.4(1).2中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但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商务标评分汇总表中,投标人甘肃雅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为3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有关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鉴于你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
处以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10-25 | 白银市财政局 | 2024-10-28 | |
兰州兴陇现代职业培训学校 | 52620100MJW295950J | 兰州兴陇现代职业培训学校于2024年9月4日参与投标的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县2024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XZC2024-0051-1,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环节中,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预警显示,兰州兴陇现代职业培训学校、天水泓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号、文件生成IP、文件上传IP等六码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报告、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记录截图、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2021〕14号)中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对兰州兴陇现代职业培训学校处以采购金额10万元的千分之六即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24-10-11 | 宁县财政局 | 2024-10-12 | |
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 | 52620000063922643Q | 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 | 甘肃兴陇兰州牛肉面职业培训学校于2024年9月4日参与投标的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县2024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XZC2024-0051-1,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环节中,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预警显示,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天水泓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兰州兴陇现代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号、文件生成IP、文件上传IP等六码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报告、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记录截图、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2021〕14号)中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就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2021〕14号)中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处以采购金额10万元的千分之六即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24-10-11 | 宁县财政局 | 2024-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