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县长坝镇吴家坝村路灯照明项目第二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采罚〔2024〕2号
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县长坝镇吴家坝村路灯照明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康县长坝镇吴家坝村路灯照明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116001JH621224015
项目预算:85.2万元
投诉人: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108号
被投诉人1:康县财政局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被投诉人2:甘肃兴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三江雅苑 1001 室
成交供应商: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吴家沟村阳坡社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8日收到的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康县长坝镇吴家坝村路灯照明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116001JH621224015〕成交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太阳能路灯”在《分项价格表》中未填写其所投“太阳能路灯”的品牌、规格和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6、3.8、7.3、9.2、15.2及第五章政府采购法合同(合同格式条款)第(3)”条中的要求,应为无效投标,见(投诉附件四:中标公示的《分项价格表》)。其评审的中标结果具有重大的过失行为和严重不公平的倾向嫌疑,评审结果存在违法、违规。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142盏太阳能路灯,磋商文件第二章规定由“太阳能板、锂电智能储控系统、灯具、灯杆(含预埋件/ 太阳能板支架)”等技术部件构成。同时磋商文件规定:“7.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 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2.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根据中标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可以证明太阳能板、锂电智能储控系统、灯具、灯杆(含预埋件/ 太阳能板支架)”等构成部件的生产厂商、品牌及规格,但不能证明142盏太阳能路灯的品牌、规格和型号,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款的规定,应为无效投标。故投诉事项成立。
同时核查“太阳能路灯”《分项价格表》中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从在瑕疵,造成不良后果。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没有给出具体的分项报价,见(投诉附件三:中标公示的《分项价格表》),投标文件就根本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其投标无效。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存在严重不公平的倾向嫌疑,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142盏太阳能路灯,磋商文件第二章规定由“太阳能板、锂电智能储控系统、灯具、灯杆(含预埋件/ 太阳能板支架)”等部件构成。中标供应商分项价格表对太阳能路灯进行整体报价、未对磋商文件规定的太阳能路灯技术规格构成部件(太阳能板、锂电智能储控系统、灯具、灯杆(含预埋件/ 太阳能板支架))进行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另外,在我机关进行该项目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参数响应规定:“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得15分,一项不满足扣3 分,扣完为止。技术参数响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但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完全响应参数要求的情况下,磋商小组未给与相应扣分,并且扣除相应分值后影响评审结果。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第三十四条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因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故不再对投诉事项2进行审查。
2、认定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投诉事项1成立、给予中介机构(代理公司)停业整顿学习一天,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杜绝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4、对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有误、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